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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拟征地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淅征拟补字〔〕12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为保障渑池至淅川高速公路淅川至豫鄂省界段项目建设,淅川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进行调查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8月26日三次修订)第47条,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信息
1、拟征地用途:交通
2、征地范围:马蹬镇、仓房镇、盛湾镇
3、征地权属及面积:马蹬镇关防滩村等6个村集体土地62.公顷、仓房镇仓房村等6个村集体土地97.公顷、盛湾镇分水岭村等2个村集体土地28.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6号)规定的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其中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我县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8万元/公顷,经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公顷
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至仓房镇、盛湾镇、马蹬镇财政账户,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自然资源局配合县征收办、财政局、马蹬镇、仓房镇、盛湾镇对拟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确认,依据县政府相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征地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保安置: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号)的规定,南阳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为4.28万元/亩,经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公顷
待本方案公示期过后,该项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社保专户,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1号)要求,把安置人口数纳入社保安置。对征地后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居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若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5亩,由村组提出申请,与用地单位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增加相应安置途径。
四、自征地告知书公示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它权利人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黄宇联系
六、本方案公示期过后,如无异议,由县政府组织组卷上报审批。待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特此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