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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B站职工春节期间工作回家后猝死、饲养员被虎咬伤等消息一传出,“加班”、“工伤”、“压力”等顿时成为坊间议论的热词,而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能够获得多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还有哪些权益?一时之间更是成为“热中之热”。上海人桥法律服务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案件回顾
员工被虎咬伤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5月25日,对河南淅川县上集镇丹江孔雀谷饲养员贾先生来说,是个一去不返的日子。
那天上午,他去喂养孔雀谷向安徽宿州市一家马戏团租赁展演的两只老虎。可是,他至死也没想明白,平时看上去温驯如猫的老虎,不知怎么竟然溜出了笼子,还突然袭击了他。虽然出笼的老虎被控制在孔雀谷内,经过诱捕未果后,为保证群众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动用枪支击毙了老虎,但这一幕,对贾先生来说,已经永远看不到了。医院,由于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贾先生虽已远逝多时,但由这起老虎咬人致死事件而引发的工伤赔偿、工亡金支付等议论,却仍然在坊间发酵。
提问一
动物致人死亡算不算工伤?
巴士一公司20路驾驶员施鑫焰问:这起事件是在网上看到的,当时我就在想,工伤一般都是职工操作不当或误操作未注意安全造成的。可老虎医院抢救时死亡,能否算工伤?
曾云鹏:正如提问者所言,这起老虎咬人致死事件有其特殊性,但仍然属于工伤范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贾先生作为饲养员,喂养动物是他的本职工作,而事发当天喂养老虎,则是用人单位对他工作的安排,因此可以认为,贾先生喂食老虎时不慎被虎咬伤致死,符合工伤认定过程中最为看重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一“三工”原则,据此可以申报工伤,并应该能够顺利通过。
至于受到伤害的情况,一般而言,工伤往往都是工具、原材料、工件等物品对人体产生的物理、化学伤害,老虎这样的活体对人的伤害确实比较罕见,但性质具有一致性。
至于贾先生不是被老虎直接咬死,而是咬伤抢救无效死亡问题,提问者可能套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要注意的是,此条只是视同工伤,其主要针对职工突发疾病产生的两种情况,即当场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贾先生是被老虎咬伤致死,并不适用该条规定,因此,结合前述申报条件,无论贾先生抢救多久,是否超过48小时,他都属于工伤范畴。
提问二
工亡金应该怎么算?
网名“打工人”来电前几天,听说今年工亡金又涨了,工亡金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是不是全国统一还是各省市做法不一?其发放标准是什么?这些都与我们打工人密切相关,希望能够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曾云鹏:今年1月1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随着这个收入的变化,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同命同价)同步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随着新的可支配收入的出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会下发关于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不管这个通知何时发放,凡是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均为元×20=元,之前已核发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在执行新基数后予以补足差额。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是全国统一,同命同价,而在十多年前,由于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存在,工亡补助标准并不统一,甚至有“同城不同命,同伤不同价”之说,如今的同命同价、全国统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公平正义。
至于计算公式中的“20”,指的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近十年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年到年上涨了元。具体为: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年度为元。从这一组数据中可以看到,工亡待遇真在逐年提高。
具体到被虎咬致死的贾先生来说,不管他的工伤认定是去年还是今年做出,由于他的死亡时间是去年,他的近亲属只能按去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领取,也就是元。
提问三
除了工亡金还有什么权益?
区总工会专职指导员梁倩问:工亡职工近亲属除了可以拿到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外,还有什么权益?
曾云鹏:发生工伤是不幸的,发生工伤且造成死亡,更是不幸中的大不幸,这个大不幸不仅造成企业的损失,更造成了职工家庭的痛苦。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无论多少金钱和财富,都换不来生命的尊贵。当然,为了解决工亡者的家庭困难,给予工亡者家属慰藉,确保工亡者家属生活,除了工亡金之外,工亡者近亲属还能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上海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从上述发放待遇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工亡职工家属“托底”的良苦用心,也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提问四
“双赔”按“就高原则”处理
临港电缆工程建设者张胜利问:在工伤案例中,我们也听到一些“双赔”的案例,比如:我们工程项目部一位职工下班回家,被一辆汽车撞伤后,由于对方是主责,被确认为工伤。我们听说他不仅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还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请问“双赔”是否合法?
曾云鹏:“双赔”案例确实存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应认定为工伤……而这类案件,显然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
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情形,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而工伤赔偿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第三人侵权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故劳动者人身权受到伤害时,只要符合工伤情形,可以获得工伤赔付,亦可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即民间俗称的“双赔”。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目前采取的是“就高原则”,即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按照各自的计算标准,确定两者之中数额较高的作为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我们认为,目前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有: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即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这些项目的赔偿只能采取竞合的方式,按“就高原则”处理。
提问五
四种情形无法获得基金赔付
阳城小区保洁员张盼盼问:我在小区担任保洁员。前不久,小区保安老张在执勤时摔伤,造成轻度骨折。伤愈后,老张要求企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企业认为,老张是劳务工,不属于工伤认定人员范畴,无法申报工伤,也不可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请问企业这种说法对不对?
曾云鹏:如果情况属实,你所在的企业说法是正确的。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工伤还是工亡劳动者,确实有几种情形无法获得工伤赔付。
第一种:劳务人员不属于工伤赔付对象。工伤赔偿的对象,很明确,就是具有劳动关系并准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则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人员如果工作中发生伤害,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按照过错承担责任。一般而言,雇佣劳务人员方作为利益受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赔偿权利人亦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工作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被虎咬伤致死的贾先生为例,假设他与企业(个体户、个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由于雇主是其劳动成果的受益人,其人身损害就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雇主没有养虎展出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其家人还可以追究出借老虎方的责任。
劳务人员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是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对象。有些职工虽然具有劳动关系,但由于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工亡事件,这些职工也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当然,职工本人可以按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额度,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
拿贾先生来说,假设他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企业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家属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高达上百万元的赔偿款。当然,其前提是完成工伤认定和鉴定。
第三种:工伤认定通不过的人员,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救助。有的职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也是按时足额缴纳,发生伤害时间、地点也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动机或目的错误,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三种情形:1、故意犯罪。职工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亡,应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醉酒或者吸毒。因醉酒或吸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吸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毒品或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自残或者自杀。该行为系指行为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当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似是而非的情形,也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比如,员工受用人单位外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伤害情形发生后,应该全部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如果员工确因工外出,期间却在办私事时意外受伤,例如与朋友见面发生交通事故等,由于与本职工作无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无法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也不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一般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再如,下班后到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对方主责,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去娱乐场所玩乐而发生的意外,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第四种:申报程序不符也无法得到工伤基金赔付。包括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和申报超过规定的时效等。
(据劳动报消息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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