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淅川县的部分学生家长给本网反映淅川县教育局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国家其他教育法规政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借招生之名大肆敛财,涉嫌套取国家财政巨额高中生公用经费,该县教育局领导柴吉林兼任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校长,然而柴吉林对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的备案,招生,管理,教职工的配备等等情况一概不知。现在的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是名存实亡,是一所地地道道的“空壳”高中,该校没有办学场所,没有一个在职教职工,也没有一个在校学生,只有柴吉林一个名义上的校长,这样的一所高中在淅川县已经存在了两年之久,招收了多名高中生,面对这样的“空壳”高中,几百名高中学生和家长真的是欲哭无泪,这下可害苦了当初在该校报名入学的多名高中生。这些学生家长声称受到了淅川县教育局的欺诈,欺骗,而且还蒙受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要求淅川县教育局给他们一个说法。
年12月13日上午,本网派出人员驱车千里到淅川县教育局和涉及的几所高中附近明察暗访,以求证事实的真相,其结果是学生家长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在知情人的引导下本网人员首先来到淅川县国家级重点中专南阳信息工程学校校长办公室,本网人员向该校校长张继涛说明来意后,张校长这样告诉本网:南阳信息工程学校与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没有任何关系,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的学生也没有在南阳信息工程学校上课,最初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的学生报名点暂时借用了南阳信息工程学校的办公点,只有四个学生前来报名,随后都全部撤走了,目前的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没有任何办学场所,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当时招的学生都安排到了淅川县其他几所高中就读了,关于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的其他情况只有淅川县教育领导最清楚。接下来本网到淅川县其他几所高中进行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也都和南阳信息工程学校校长张继涛说的大体一致。
随后,本网人员便来到淅川县教育局,在局办公室二楼室见到了该县教育局领导柴吉林。柴吉林满不在乎地这样告诉本网: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是去年开始筹备设立的,办学的各种手续都是齐全的,该校最初打算招收4个班,每个班56人,学校教职工都是淅川县教育局从淅川县其他高中抽调的精干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年,该校没有完成招生计划,不能开展正常的教学工作,就把一些学生分到了淅川县其他几所高中就读,学籍保留在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学生不管在淅川县哪一所高中就读,将来是不影响学生正常参加高考的。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在年也进行了正常的招生,也是没有能够完成招生计划,经过教育局领导同意,把招生的学生分到了淅川县其他几所高中去了。对于淅川县第三高级中学有关教职工配备以及其他情况自己不清楚,一切都是教育局人事上管理的。
据本网了解,在年河南省政府就出台了新政,其新政规定,自年春季学期起,统一执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其中:省辖市市区每生每年不低于元,县城和农村地区每生每年不低于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元,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依据当地财力状况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地方不得降低标准。
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希望淅川县委和政府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本着为几百名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彻查淅川县“空壳”第三高级中学,给几百名高中学生和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几百名高中学生的前途和未来是不敢耽误的,也希望淅川县能够真正的去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中央提出的“三严三实”的要求去做,不能让“四风”在淅川县兴风作浪,危害百姓。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朝闻点评
原标题:河南淅川:“起死回生”的第三高级中学,涉嫌套取国家财政巨额高中生公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