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
广大市民:
为切实保护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年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天全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年3月1日至6月30日,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年禁渔。
三、禁渔内容: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砂采石、饲养家禽,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违反禁渔规定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在禁渔期间,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确保禁渔成效。
六、禁渔期举报
县农业农村局:
城厢派出所:
始阳派出所:
永兴派出所:
新场派出所:
两路派出所:
脚基坪派出所: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年3月1日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天全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
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了保护天全县生态环境,维护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有效保护野生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水域内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对查获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非法渔具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实物及获利一至五倍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收购、销售野生河鱼。对查获的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四、为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群众举报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的,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查证属实将给予一定奖励。
七、举报
县农业农村局:
城厢派出所:
始阳派出所:
新场派出所:
永兴派出所:
脚基坪派出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天全县公安局
年3月1日
来源: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天全县公安局
编辑:罗洁
责编:李祎
审发:解明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