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糟蹋庄稼,多地暴发野猪灾,夫妻猎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扣押非法狩猎的设备予以没收;对扣押被告人吴某、胡某非法狩猎获取的野猪肉没收销毁;被告吴某、胡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交付非法狩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费用赔偿款人民币元,并且负连带责任;责令被告人吴某、胡某出具悔过书。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罪名成立的条件

第一,违反狩猎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资源比较贫乏以及为保护自然环境而划定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进行狩猎。禁猎区包括:国家划定的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例如,各个自然保护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风景区等等。

禁猎期,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和皮毛、肉食、药材的成熟季节,特别规定的禁止猎捕的期间。

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如地弓、地枪、大铁夹、大挑杆子、军用武器、机动车辆(追猎)等。

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的足以损害野生动物正常整殖和生长的办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重、掏窝、挖洞、拣蛋、夜间照明(行猎)等。

第三,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

野猪属于野生动物,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禁食野生动物。对它们进行私自猎杀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猎杀野猪的行为,只能由政府实施,任何个人和组织在未得到政府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猎杀,都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科学猎杀的过程中,要避免对其他动物和当地居民造成危害,所以,是不允许去设置陷阱、用毒、用电等手段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并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野猪泛滥、伤人毁地,给农民造成不少损失,各地政府在防控野猪危害的同时,也应合理设置赔付体系,不让群众吃“哑巴亏”!

我是碧海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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